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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氣瓶充裝安全管理淺見

2017-07-14 21:52:05    瀏覽次數:    

近年來,各地工業氣體氣瓶事故仍呈高發態勢,已引起工業氣體氣瓶安全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對氣瓶充裝單位也敲響了接二連三的安全警鐘。探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對氣瓶充裝前把關不嚴,即未進行安全檢查或檢查項目不全;檢查不認真或雖經例行檢查,但對存在隱患的氣瓶不加以及時處理(如對氧氣瓶、氯氣瓶等瓶內介質不清的,既不進行檢測分析,又不進行抽取處理。又如對溶解乙炔氣瓶不按規范規定補加溶劑丙酮等);更有因氣瓶管理混亂而產生混裝、錯裝、亂裝等各種不良現象,致使氣瓶始終處于不安全運行狀態。二是工業氣體氣瓶安全監管部門對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監管尚有局部盲區,尤其缺乏區域性統一執法力度和監管手段,致使氣瓶監管目標無法預期實現。本文擬按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兩個層面,對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略談粗淺見解,可供有關部門領導和氣瓶充裝單位同行專家借鑒參考和探索研究。

  1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管理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作為工業氣體生產和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依法對氣瓶安全質量全面負責,不僅要對工業氣體生產、儲存安全負責,還要對氣瓶充裝的工業氣體安全質量、數量負責和對氣瓶用戶使用安全負責。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必須先后依法申請取得省級安監部門審批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定點生產(儲存)批準書(作為辦理營業執照前置必要條件)、申請審查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取得省級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資格許可證。目前,根據行政許可準入條件,    工業氣體合法生產廠家,必須依法持有此類“一書二證”,方可依法開工生產和進行氣瓶充裝活動,否則就屬于非法生產充裝。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質監部門、安監部門安全培訓和地市級以上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書,使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具備工業氣體氣瓶安全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義務。但目前,仍有不少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沒有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或有名無實,為了應付審查驗收,采取書面發文聘任手法,實際無人員到崗。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對工業氣體從業人員和氣瓶檢查、充裝人員等重要崗位人員,必須明確規定其崗位安全職責和義務。同時,要根據工業氣體生產和充裝工藝特點,強化生產班組安全管理責任,從生產現場抓好安全管理。班組安全管理作為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必須常抓不懈,不得有絲毫馬虎、松勁現象。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具備保障工業氣體生產和氣瓶充裝的各項技術條件,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對作業場所和工業氣體生產充裝設施、設備、器材及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都必須滿足生產安全條件。特別要強化安全設施裝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閥、壓力表等)和防雷、防靜電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校驗、檢測等。要加強對作業場所(尤其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工業氣體安全監測,對工業氣體安全檢測及報警裝置應與氣體置換裝置、強制通風設施、氣體切斷裝置或緊急停車裝置等聯鎖控制,并確保處于同步使用完好狀況。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根據企業生產實際,參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規范標準,制訂適用于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付諸實施執行。如國家標準GB16912-1997《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可作為許多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起草安全文件的技術指南,該規程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了有關企業在氧氣及相關氣體的生產、儲存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規程內容既有全面系統性,又有具體可操性。該規程適用企業單位廣、工藝流程多,且又涉及多種工業氣體( 如氧氣及相關的氮、氬、氫等)。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管理法規,如《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1993年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000年版)、《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令第46號)等,根據充裝氣瓶種類,嚴格實施氣瓶安全管理。一要加強自律,拒絕違規充裝。無論是自有產權氣瓶還是用戶委托充裝氣瓶,均必須有承擔氣瓶充裝的充裝單位永久性標識和充裝編號,否則屬于無產權主體氣瓶,不得擅自用于充裝。各地規定充裝單位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但有的充裝單位為應付取證需要采取出具虛假購瓶發票或偽造電子注冊登記記錄資料,交給評審機構和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像這種上下串通的違規充裝現象必須嚴厲制止,因為這對做好氣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無濟于事,也與實行氣瓶產權轉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強充裝前檢查,對存在各種原因不能充裝的氣瓶,應作分門別類妥善處理。特別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氣瓶應立即予以報廢( 到目前為止,溶解乙炔氣瓶尚未有明確規定使用年限,建議其使用年限參照焊接鋼瓶,以20年為宜,期待國家標準盡快予以明確規定), 對超過定期檢驗年限和有各種明顯缺陷(包括對瓶內介質或填料有懷疑)的氣瓶應及時送檢。三要加強氣瓶安全技術措施研究,完善氣瓶充裝安全設施和氣瓶殘余物回收處理裝置。如溶解乙炔氣瓶充裝單位,應按規定配備抽真空裝置、氣體匯流排回收乙炔余氣裝置和丙酮回收處理裝置等。對工業氣體氣瓶,特別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氣瓶(如氧氣瓶、 氯氣瓶等),充裝單位除要加強瓶內殘余介質安全檢測分析外, 更要對所有氣瓶直接用戶(非指氣瓶經銷單位)作認真調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裝用戶使用臺帳檔案,從源頭控制易燃物或還原物進入氣瓶內。要幫助指導氣瓶用戶,對用于同一裝置內存在易燃物或還原物(包括潤滑油脂類在內的易燃液體或易燃氣體)的氣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氣瓶使用場合,必須做好回流防止裝置(如止回閥、單向閥、緩沖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質侵入氧化性氣瓶。對零星的或臨時使用的工業氣體氣瓶用戶,在購買工業氣體時應了解其用處,并須向其發送工業氣體安全技術說明書,指導其正確使用工業氣體氣瓶,共同做好工業氣體氣瓶安全管理。

  2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安全監督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氣瓶充裝安全的監管主體,應當嚴格按《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等國家法律、 法規,結合當前氣瓶充裝使用實際現狀,對氣瓶依法實施安全監察,履行法定職責,強化質量技術服務意識,確保氣瓶充裝使用安全。一要對氣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貫執行情況進行安全監察。要重點監察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和氣瓶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狀況。二要對氣瓶使用登記注冊和氣瓶充裝單位充裝許可進行安全監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氣瓶安全狀況(如氣瓶在用數量、報廢數量、 氣瓶事故分析等)。 重點掌握轄區內氣瓶充裝單位合法充裝資質取得狀況及依法充裝氣瓶現狀。要大力扶持有資質單位開展正常充裝活動,指導氣瓶充裝單位開展氣瓶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保障氣瓶充裝單位合法權益;要堅決依法取締非法氣瓶充裝窩點,消除違法充裝氣瓶現象,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對未經電子注冊申報登記的氣瓶(即無產權主體或產權不明的氣瓶),一律給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使氣瓶充裝活動真正納入法制化監督管理軌道。三要對氣瓶定期檢驗進行安全監察。首先要通過對有資質的氣瓶定期檢驗單位進行安全監察,基本掌握本轄區內各類氣瓶定期檢驗實際運作狀況。依此為據,再有針對性地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送檢狀況進行重點安全監察,力爭使氣瓶安全質量總體處于較佳狀態,實現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宏觀控制目標。此外,必須對未按規定期限送檢氣瓶或送檢率較低的氣瓶充裝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四要采取政策導向,鼓勵有關單位設立各類報廢氣瓶集中銷毀處理生產線,有效防范報廢氣瓶改頭換面回流入市。建議各地報廢氣瓶集中銷毀處理生產線應以氣瓶分類設點,并應有氣瓶安全監察人員駐點監察,確保實施強制銷毀制度。目前,國內尚未有統一的氣瓶銷毀規范標準方法,要鼓勵有關單位進行專項研究。另外,對重點區域報廢氣瓶流轉入市現狀,要加大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必須依法予以取締。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工業氣體生產安全的監管主體,應當嚴格按《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國家法律、法規,針對工業氣體行業現狀特點和工業氣體危險特性,依法對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工業氣體生產安全。工業氣體均屬危險化學品分類中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根據其介質危險特性,又被分為3小類:即易燃氣體、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 和有毒氣體等。因此,對工業氣體生產,必須依法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定點審批。目前,要重點加強對未經定點審批,擅自生產充裝工業氣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治查處。同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嚴格審批新建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或增設工業氣體項目。據了解,各地正在擬訂有關工業氣體企業定點審批規劃布局方案和從嚴控制工業氣體企業(項目)審批辦法,期望能對各地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動作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列入重大危險源的工業氣體主要有:乙炔、氫、環氧乙烷、石油氣、天然氣、氯、氨等十余種。根據生產(儲存)場所危險介質的數量大小,通過辨識確認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場所,安監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依法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單位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告知公眾和報送備案。安監部門應重點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力度,使重大危險源處于有效安全監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加強社會區域或生產現場安全檢測監管;要建設切實可行的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社會響應體系,制訂工業氣體生產區域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調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預案培訓和演練活動,提高工業氣體事故應急救援綜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監管態勢,保質保量地做好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頒發工作。對尚未提出申請的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要按規定一律關閉。對已提出申請,但尚處于整改階段的單位,要采取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的強硬措施,防止邊整改邊違規而出現惡性事故。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特別對液氯、液氨等有毒氣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運輸等環節,更要加強日常安全監管,要重點監查工業氣體生產儲存條件動態變化狀況,對生產或儲存場所周圍社區或生態環境予以密切關注,確保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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